提问人:cheqiancao 2024-06-19 15:55:06 浏览:177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这些规定,验收合格是指就是指前述规定的条款,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条件,即使经过了验收程序,也不能认定为验收合格。
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这最后一道环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给用户和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