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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登记办法有哪些规定?

2020-07-05 02:53:39 作者:小堡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北京房屋登记办法有哪些规定?

  2.1房屋登记范围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二)

  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

  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2房屋登记种类

  (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

  定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

  记及注销登记;

  (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2.3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2.3.1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2.3.2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2.3.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3.4未建立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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