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本篇百科将为你介绍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方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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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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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三、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主要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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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方面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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