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

不动产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目录
1不动产登记


  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中国有关部门将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

  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要逐个落实到。重点是作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等有关要求,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加强工作支撑。



2不动产抵押

  1、不动产抵押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因为不动产抵押是作为担保债务而形成的,在不动产抵押的合同中不动产抵押要从属于主合同,换句简单的话就是抵押合同的存在,必须要有主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情况下,不动产抵押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不动产抵押主要表现在成立方面的从属性、处分方面的从属性和消灭方面的从属性这三个方面。只要主合同一旦终止,不动产抵押的合同也会同时终止,什么都不能将二者分开来。

  2、不动产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的担保制度中以抵押担保制度为基础。我国民法中明确指出不动产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可以用来满足一些债权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房地产的抵押中,这个规定尤其显得更为明确: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利优先从不动产的抵押来偿还债务。

  3、不动产抵押具有一定的补充性: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抵押合同的时候,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偿还债务的问题,所以,不动产抵押的担保人具有一定的补充性。只有债务人履行并偿还了债务,就不存在抵押人承担债务问题。

  4、不动产抵押拥有一定的特定性:一是,在抵押担保的资金是有金额限制的,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进行抵押的,抵押物的价格和抵押到的资金是大致相同的,根据我国的担保法的规定,“所要担保的资金不能超过抵押物自身的价值”,担保资金过大,就使得在偿还担保资金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风险;二是抵押物一般是特定的,还要对抵押物做一个公示和登记。

3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划分,可以根据其物体是否能够进行移动并且在移动后是否还能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如果移动之后并不影响实物的功能、用途,那么就是动产;另外动产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而所有的不动产都必须经过实名登记,如果因为财产发生纠纷时,不动产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由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区内管理,跟你所在的居住地没有关系,另外,对于不动产的原值的如何确定,经济学的财税文件中明确规定,在不动产上附着的一切设施、设备也应一并计入不动产的原值中,例如,房屋中的管道、烟囱、内置空调等,都是算到不动产房屋的原值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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